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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提出35项基本要求 幼儿使用电子产品单次不得超15分钟

  • 时间:2024-02-05
  •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 作者:佚名

  教育部日前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聚焦保育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等方面提出35项基本要求,明确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教育部于2017年印发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此后每年组织评估工作,截至2023年底,各地已对26.45万所幼儿园完成了实地督导评估,约占幼儿园总数的91%。本次印发的办法在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增加了近视眼防治、心理健康、劳动习惯等具体内容。

  办法要求,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按要求开展幼儿健康检查,每年体检1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各1次,每季度量体重1次;为幼儿安排合理的一日活动,室内外兼顾,每天户外活动不低于2小时,单次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食堂实行明厨亮灶、食品留样,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有营养丰富均衡的带量食谱;帮助幼儿建立合理的生活常规,养成自主饮水、盥洗、入厕、增减衣物等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幼儿在幼儿园和家庭的情况,建立健全家长开放日、家长委员会等机制。每学期至少开1次家长会,教师与每位幼儿家长每月沟通不少于1次。将师德作为评价教职工的第一标准,教职工和保教人员应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无虐待体罚、歧视挖苦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无利用家长谋取不当利益等师德失范行为。公办园的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在工资收入、待遇等享有同等权益。(记者 何蕊)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2/t20240204_420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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