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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一起摄影服务合同纠纷当庭调解

  • 时间:2024-02-19
  •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 作者:佚名

  2月18日年后上班第一天,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于女士因对艺术照精修照片中的一套服装不满意,提出取消增项服务,要求商家退还2000元遭到拒绝。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退款1000元。

  2022年,于女士闲暇时在短视频平台看到某摄影公司的广告。因拍摄门店离家较近,且于女士上门商谈时,对拍摄环境、销售人员承诺的内容都很满意,当场签订了《摄影服务合同》,购买了4000元摄影套系,包含四套服装和配套妆造,附赠30张精修底片及相应照片摆件。

  拍摄完成后,在门店销售人员的推荐下,于女士又花了2000元购买了摄影增项服务——12张精修照片。

  一个月后,于女士收到42张精修照片。由于她对其中一套绿色服装的照片均不满意,因此提出删除该套衣服的12张照片,放弃相关增项服务,商家退还她2000元。但摄影公司却表示,可以进行后期精修直到于女士满意为止。于女士表示拒绝,坚持要求退款。

  经多次沟通,摄影公司拒绝让步,于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摄影公司退还2000元。由于双方对精修照片的数量和内容有分歧,原定的拍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天庭审中,被告认可履行合同过程中与于女士欠缺充分的沟通。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同意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于女士服务费1000元。

  法官徐可卉提醒消费者:花钱购买服务时要认真签订书面合同,将口头约定的细节尽量以文字形式写入合同中。此外,要注意付款时的收款方主体,确保收款单位为服务提供单位而非个人账户。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消费者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及付款记录,以备维权需要。(记者 张蕾)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2/t20240219_422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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