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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能否主张追回货款?

  • 时间:2024-07-29
  •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 作者:佚名

  现实生活中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在大量的交易往来中,有时因为交易频繁、数额不大、业务关系良好等原因,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原告小文为被告小明供应蔬菜,双方口头约定由小文送货至小明指定的交货地点后,通过微信对账及结清货款。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3日,小文多次向小明供应蔬菜,现欠货款180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支付货款,原告遂将其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覃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供货数量及金额均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综上,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

  但为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法官提醒大家: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以防发生纠纷。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交付使用、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金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29_445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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