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可否要银行赔偿?
信用卡被盗刷了,要不要先还款?
逾期利率太高,应不应该支付……
针对银行卡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5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回应了社会关切。
《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亮点一:明确盗刷举证责任
银行卡盗刷和网银被盗,相似的纠纷各级各地法院的判决却不尽相同。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是否认定构成盗刷
持卡人该如何举证
《银行卡规定》将盗刷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两类。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伪卡交易。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即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
新规明确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那么,当事人都应该提交哪些证据呢?
新规明确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如果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认可盗刷,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存在盗刷事实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强调,上述规定不是说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实际个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持卡人提交的该款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使人民法院对存在银行卡盗刷的事实形成初步确信。
亮点二:盗刷可向银行索赔
根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发生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遭遇盗刷,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新规同时明确,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持卡人如果对盗刷交易无责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发卡行应及时撤销相应的不良征信记录。
此外,新规明确
如果持卡人未同意开通网络交易,或者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并与持卡人达成合意,遭遇网络盗刷的,相关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宣传其可以先行赔付的,应认定为合同内容,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损失总额。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或者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看来,有关盗刷的规定加大了第三方平台责任、商户和银行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持卡人。不过,现在很多商户、银行在推行刷脸,增加了持卡人的信息泄露风险。
亮点三:过高息费不予支持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银行卡不良率上升。很多持卡人因未及时还款被银行收取高昂的息费,由此产生的暴力催收及相关投诉也成为社会热点。
那么
1元钱未还就要
收取全额罚息合理吗?
持卡人是否可以
拒还过高的息费呢?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明确: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持卡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逾期息费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对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损失总额。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或者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释说,息费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在实际生活中,一些金融机构为获得银行卡市场份额,盲目增加发卡数量,不审查持卡人的偿还能力,导致一些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主体成为持卡人。或者在发卡时故意避谈信用卡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高额息费违约金条款导致信用卡债权的不良数额增多,民事纠纷大量出现,甚至产生恶意透支犯罪问题,在给持卡人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也易引发金融纠纷和社会问题。因此,《银行卡规定》依法对过高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调整,对于引导发卡行依据公平原则拟定息费违约金条款、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民二庭负责人说。
“不过,格式条款不成为银行卡合同内容或者被认定无效,并不表明发卡行不能依法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和相关费用。”这位负责人指出,新规第二条主要从调整原则和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两个方面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规制。
“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的因素。“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是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避免无限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该条规定实质为人民法院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依法确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
董正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一定程度上能遏制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银行综合利率过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