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0日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上收到消费者的一份投诉,消费者称其10月22日花费7000元在东风路某电动车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豪爵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抖动,维修厂称发动机内有糖,影响人身安全,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决方案,请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线上投诉1个工作日后,商家与消费者在沟通过程中出现语言冲突,消费者在商家店内走动喧哗,冲突一触即发。市消委监测到此投诉信息后,主动联系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展开调查,经查明:
聂先生通过某网络二手平台购买了孙先生的摩托车,经协商,双方以7000元的价格成交。交付当日,孙先生将二手车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发票、完税证明与车辆一并交付。现场,聂先生对摩托车进行了检查和试骑,确认车辆无异常后,便向孙先生支付了货款。
半个月后,聂先生发现摩托车发动机存在偶然打不着火和剧烈抖动的情况。在两次联系孙先生未果后,聂先生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孙先生退款7000元并涉嫌欺诈、赔偿损失。
在调解中,工作人员认为孙先生并非专业买卖二手车人员,其在向聂先生出卖诉争车辆时已经将车辆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告知聂先生,亦将二手车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发票、完税证明于交付车辆时一并交付给聂先生,且诉争车辆交付给聂先生时车辆里程显示的里程数,与孙先生告知聂先生的情况相一致。
另一方面,诉争车辆交付时,聂先生对诉争车辆进行了检查和试骑,聂先生是在试骑车辆无问题后才将车辆剩余款项支付给孙先生,聂先生在检查车辆时车辆亦不存在打不着火及漏油的情况。在购买车辆后使用近半个月告知孙先生诉争车辆存在打不着火及漏油的情况,据聂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车辆行驶本、车辆所有权证书、发票、照片等证据,同时考虑到诉争车辆本身系二手车的情况,亦无法确认诉争车辆打不着火及漏油情况发生的原因系孙先生进行了隐瞒。因此,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孙先生存在故意告知聂先生虚假情况或采取了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聂先生的行为。
综上,孙先生无欺诈聂先生的主观故意及实施欺诈行为,孙先生不构成消费欺诈。但在工作人员的劝导调解下,扣除二手平台200元手续费,孙先生退还聂先生6800元,聂先生将车辆交还孙先生,两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潜江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在进行储值等行为前要慎重考虑,防止轻率的决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消费者在进行大额消费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消费者还应当尽量选择有实力的商家,可以使用天眼查等网站查询企业的工商信息,根据注册时间、实缴资本、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经营信息,判断该商家是否可信。经营时间长、实缴资本多、规模大、信誉好的企业消费比较有保障。而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在湖北315和解平台、当地消费者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或拨打12315投诉维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