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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案例】 宠物送医后伤情加重 风险告知书可免除责任吗?

  • 时间:2023-12-09
  • 来源:广东消委网
  •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珠海消费者李小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称“省消委会”)投诉称,2023年2月,其宠物狗因右前腿关节脱位到广州一动物医院就诊,在接诊医生建议下先后采用药物、针灸和激光等方式进行治疗,但没能改善状况,反而伤情加重。后续在医生建议下,宠物狗进行了人工韧带加固手术,结果未出院就被检查出人工韧带断裂。对此,医生承认是人工韧带的质量问题,并提出对宠物狗进行二次手术。出院后李小姐严格遵守医嘱让宠物狗静养。但一个月后李小姐检查发现其宠物狗的人工韧带再次断裂。李小姐要求医院承担两次手术失败的责任,未得到回应,遂向省消委会投诉,要求退回手术费、护理费及赔偿交通费等共计23751元。

  接诉后,省消委会即联系动物医院,该院负责人否认手术失败,认为第二次人工韧带断裂与手术时间相隔较久,无法证明是手术失误导致,可能与术后护理及宠物的行为习惯、体重等因素有关。省消委会多次与该院沟通,负责人仍一再强调消费者已签麻醉等风险告知书,术后出现的问题与其无关。省消委会指出,签订风险告知书不代表免责,并且人工韧带的断裂与签署麻醉等风险告知书无关联,医院也无法证明二次断裂是由李小姐护理不当导致的,故建议医院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双方在省消委会的协调下达成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动物医院向李小姐道歉并赔偿12000元,李小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宠物医疗引起的纠纷。宠物主人李小姐基于对宠物医院专业性的信任,将宠物狗送去医治,然而经过一系列治疗后,非但没有让宠物的病情减轻,反而加重。由于宠物医疗是一个专业领域,消费者在不具备相关知识和判断能力情况下,维权存在一定难度和阻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李小姐将宠物狗送医,实质上是与宠物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医院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消委会)


原文链接:https://www.gdcc315.cn/html/web/yajf/1678682801481625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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